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导致公司经营僵局,这是常有的事。有的股东就会萌生退意,打算退股。
如果你遇到了这种状况,我建议你先冷静下来,不要暴露你退股的意图,通盘考虑之后再做决定。因为,有可能你的股权根本就转不出去。
主要原因有三:
原因一:公司不好,股权没人要。
这个道理很简单,谁会去买一只没有任何潜力的股票呢?
遇到这种情况,你需要让别人相信你的公司虽然有困难,但只是暂时的,他这个时候接盘是在最低点,将来的收益会成倍的增长。当然,你要用一些事实和数据说话。
所以,有的股东被问到为什么转让股权的时候,一开口就说公司开不下去了。你这摆明了是自己给自己挖坑!公司没希望了,你把股权转给我,你想干嘛?当我是冤大头吗?
原因二:转让条件谈不好,股权没人要。
股权转让,本质上就是一桩买卖。既然是买卖,总得讲究一分价钱一分货吧。如果你手里的股权是贵州茅台级别的,500块钱一股,我绝不含糊。但你明明是个宗申动力,500块一股,这就过分了。
在公司僵局的时候转让股权,大多是因为公司已经经营不善。这时候的目的是止损,不是靠转让发财,别本末倒置了。有人接盘的话,还不赶紧出手,想啥呢?
原因三:转让有限制,转不动。
有人愿意接盘,价格也没问题,结果发现,转不动。
为什么呢?公司章程说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的三分之二同意。既不同意也不购买股权的,不视为同意。
公司总共有三个股东,除了你,还有两个,结果,那两个集体不同意。不但同意,自己还不买,反正就是恶心你。
你或许会说,《公司法》第71条不是这么规定的啊?
没错,《公司法》第71条前三款,确实不是这么规定的,但是第四款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道理?
股东,一定要看懂你自己公司的公司章程!一定要看懂!!一定要看懂!!!重要的话,说三遍!
如果你没有看懂,或者有意见,就不要签字。太多股东栽到这上面了。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如果你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恶化到仇敌的地步,就商量着来,哄着来。
如果已经闹红眼了,就去起诉吧,要求确认章程中的这条无效。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有这么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可惜,在正式公布的文件里,这一条被删除了。但你不妨一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通过诉讼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的案例。
只不过,结局不好预测。
你也可以不顾一切,强行转让,和别人签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如果其他股东背后使绊儿,你的违约责任大概率是跑不掉的。
所以,开公司不是过家家,当股东也不是在玩狼人杀。事先要筹划布局,事后要理智处理。冲动解决不了问题,只能是伤人一千,自损八百。
开公司,玩股权,就看法律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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