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叫斯坦利· 米尔格兰姆的人,曾经提出了一个“六度空间理论”。简单来说就是,最多通过6个中间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这个理论被广泛地运用在社会交际中。
根据这个理论,我们如果需要和一个陌生人交际,不必担心相互认不认识的问题,只需要通过你熟悉的人打听就行了,可以让别人为你牵线搭桥。从买房、买车、做项目、搞投资,都有牵线搭桥的影子。所以,就有了“中介”一说。
《合同法》中称之为“居间”,《民法典》称之为“中介”。同一事物的不同称呼而已。
《合同法》第242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961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其实就是一个人人脉资源的流通的过程。既然可以流通,就应该产生经济效益。所以,中介人牵线成功,是可以收取中介费的。
如果是小事,一顿火锅一瓶酒,就可以当做回报了。
如果是大事,就不是一顿火锅能解决的了,那是需要真金白银的。中介能收多少钱呢?
有传言说,不能超过5%;有的说,不能超过3%。
我没有考证到传言的出处,不知道这种说法的依据是什么。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现行的《合同法》以及将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民法典》并没有这种规定。
这两部法律对于“中介费”的态度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合理价格收取。至于什么是合理,要根据中介人提供的劳务进行考虑。
所以,理论上,中介费是没有上限的,只要你们事先谈好价格就行。但是,也别狮子大开口,谈钱的时候,也可以适当照顾一下感情。
人脉有价,但是需要运用法律科学的变现。如果把中介费搞成了好处费,那就有点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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